《如皋市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管理,进一步推动群众体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如皋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镇(区□□□□、街道)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室外全民健身设施,是指免费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公益性室外健身器材及场地,包括但不限于足球场□□、篮球场□□、门球场□□、全民健身路径等。
第三条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应当坚持服务群众□□□、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类使用人群的特点,保障青少年□□、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健身需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全民健身良好氛围。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将室外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监督机制,落实器材✅更新□□□、维护经费保障,研究解决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管理重大问题。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负责指导辖区内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负责辖区内公共区域室外全民健身设施建设。
建有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广场)管理机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室外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管护□□□、更新。
教育□□□□、财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数据□□、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室外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公共区域室外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管护□□、更新由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财政予以保障,并纳入年度预算。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方案》的通知(皋政发〔2020〕14号),城市建成区范围为我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北至白茅港,东至宁启铁路□□□、兴源大道,南至龙游湖□□□、大明河□□□□、惠政路,西至如海运河□□□□、邓桥路。
第六条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室外全民健身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和更新的工作制度,加强资产管理,落实㊣相关责任人员,确保安全使用。
公园(广场)建成后,属地政府(管委会□□□□、办事处)以嵌入形式建设的全民健身设施,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确定具体单位负责管理。
第㊣七条市级统一配送的室外健身器材由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监管和指导,依法依规与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器材产权□□□、种类数量和管理维护等事项,建立可查询追溯㊣的工作台账。
第八条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公共健身设施,在确定新建居住区地块规划条件时予以明确,纳入施工图纸审查,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教育□□□、财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数据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涉及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法及时办理。
第十条室外全民健身设施配建的室外健身器材应当符合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其他关于器材配建工作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修订的,应执行修订后的标准),通过经国家批准的器材质量认证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
第十一条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对所辖区域内的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的具体坐落□□□、品名□□□、规格□□□□、数量□□□□、使用年限□□、维修保养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年度㊣将本辖区室外全民健身设施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情况报市体育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鼓励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充分利用室外体育场地设施和健身器材开展全民健身竞赛主题活动,丰富群✅众生活,增强人民体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室外全民健身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全民健身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塑胶跑道型塑胶跑道□□、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室外全民健身器材因其自身质量问题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及时联系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破损严重或者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室外全民健身器材设施应当予以报废,并由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负责拆除。
达到安全使用年限但功能完好□□、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器材,可在保证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经过必要的安全检测程序后适当延长使用年限;在延长使用期内,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巡查,确保器材使用安全。对可能因使用不当而造成人身伤害或造成零部件损坏的器材,应设置警示标志或标明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是器材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定期对配建在本组织和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器材进行安全检查,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室外全民健身设施使用安全。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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